“感谢检察官的帮助,判决下来了我心里的疙瘩也总算解开了。”5月29日,袁某(女)拿到民事判决书后向办案人员表示感谢。
2020年3月,袁某与朱某在江西某县登记结婚,2022年11月在衡山调解离婚,婚姻存续期间袁某户口一直未迁出,且未在朱某户籍地江西某村组分配承包地及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
2021年9月,因国家建设需要,政府征收了袁某户籍所在衡山县长江镇某村组的部分土地。2021年9月、2022年1月,该村组两次分配拆迁款共人均16567.41元。但该村组依照2020年7月组里“户籍在本组的出嫁人员,不论离婚与否均不享受本组任何权益分配”的约定,未将拆迁款分配给袁某,袁某多次与村里协调未果。
衡山县检察院发现该案后,迅速展开讨论,承办检察官阳新宇及其团队一致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阳新宇立即与袁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取得联系,充分了解案情后决定支持袁某提起诉讼,向衡山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与承办法官就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沟通。2023年3月底,衡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支持袁某的诉讼请求。
下阶段,衡山县检察院将以个案为依托,对全县各乡镇进行走访,调查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约,并与衡山县法院、县妇联签订保障妇女权益的协作意见,同时将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巧用“组合拳”切实保护妇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