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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多数工作人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教授和公、检、法的离退休人员组成的法律顾问团,为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保驾护航,并成立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专业代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 服务领域:法律顾问、经济纠纷、 民事纠纷:工程建筑、房地产、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物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商事仲裁、侵权、医疗、疑难诉讼、保险索赔、交通事故等。 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证券、期货、现货、基金。 金融、PE/VC投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主板、创业板IPO。 国际贸易和信用证合同纠纷、涉外贸易。刑事辩护、代为取保。行政诉讼。组织法学专家咨询论证。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为了解决人民没钱打不起官司,和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有资产人担保的情况下,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律师出去办案的交通食宿费必须先交)。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的规定以合同为准。 遗产继承律师 早在1989年,田明和他的父亲因家庭矛盾激化,双方签下了一份“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但随着父母去世,他们留下的财产如何分配,又成了田明和弟弟妹妹反目的焦点。如果按照协议,田明不应具备继承人的资格。但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无效,田明与他的父母,在法律上仍然具有父母子女关系。 田父和龙某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田明、长女田娟、次女田丽,次子田强。田父于2003年去世,龙某于2021年去世,田丽于2018年去世。丁某是田丽独生女。 通州法院发布的信息显示,本案中的原告田明向法院起诉说,父母去世后,所有财产均由田娟掌管。他和弟弟妹妹因继承问题协商无果,于是起诉要求分割父母名下房产的份额、出租收益以及已售出的房屋的售房款。 田娟和弟弟田强、外甥女丁某一起提交了一份证据,是田明和父亲签下的一份“断绝父子关系协议”。田娟说,她不同意哥哥的诉讼请求。据她在庭审中讲,田明对父母造成过严重的伤害,客观上遗弃了被继承人,即使具备继承遗产的资格,由于未尽到赡养义务,也应该少分或者不分。她的弟弟和外甥女也持同样看法。 在这份“断绝父子关系协议”的书证上写明:今有田父、龙某与田明断绝父子关系,田明没有田父、龙某这个父母,田父没有田明这个儿子,今后田父、龙某生老病死田明一律不管。田明由今日起离开田父家。该书证落款处写明的时间是“89元27”,意思是1989年元月27日,协议上还有田父和田明的签名。 据田娟等人说,田明和父亲脾气都比较暴躁,因家庭琐事双方矛盾逐步激化,最后才有了“断绝父子关系”这一幕。田明则直接否认了这份协议的真实性。他说,上面的签名并非他亲手所签。而且他也不是完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他虽然没给过父母生活费,但曾经到父母住处单独看望过母亲。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公民享有人格权、身份权,人身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身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放弃。其中,基于血缘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如父子、母女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法律未授权以任何方式进行更改,也就是说不能以书面协议、约定、声明等的方式进行剥夺、放弃。田父、龙某和田明的身份关系是无法通过“协议”断绝的。此外,“断绝父子关系协议”还违背了“父慈子孝”“家庭和谐”“家和万事兴”等公序良俗,所以是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即使本案中“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是真实的,也无法实际割裂与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无效,田父、龙某与田明在法律上仍然具有父母子女关系,而且根据在案证据,田父和龙某并未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剥夺田明的继承权,田明也不存在其他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因此田明在法律上仍然可以要求法定继承。但是,法律并非不制裁未尽赡养义务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于田明来说,确实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最终,承办法官通过释法明理,对田明进行了教育,对田娟、田强、丁某进行劝解,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由田娟、田强、丁某对田明补偿一定的钱款,此案调解结案。 主审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不是影视剧,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不能以协议的方式进行断绝,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确定身后个人合法财产由谁继承,如果不存在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对父母的遗产可享有继承权,但对父母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