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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律师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多数工作人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教授和公、检、法的离退休人员组成的法律顾问团,为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保驾护航,并成立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专业代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 服务领域:法律顾问、经济纠纷、 民事纠纷:工程建筑、房地产、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物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商事仲裁、侵权、医疗、疑难诉讼、保险索赔、交通事故等。 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证券、期货、现货、基金。 金融、PE/VC投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主板、创业板IPO。 国际贸易和信用证合同纠纷、涉外贸易。刑事辩护、代为取保。行政诉讼。组织法学专家咨询论证。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为了解决人民没钱打不起官司,和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有资产人担保的情况下,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律师出去办案的交通食宿费必须先交)。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的规定以合同为准。 民事纠纷律师 5月2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发布会,北京青年报记者在会上了解到,自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民事纠纷143件,案件逐年增长,案件中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类案件占比最大。 近一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民事纠纷143件。 其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55件,占比38.4%,主要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类案件;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38件,占比26.6%,主要为名誉权侵权、肖像权侵权案件;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50件,占比35.0%。 总体来看,除常见的购买游戏装备、直播打赏、网络购物外,未成年人还热衷盲盒抽取、礼物抽奖、射幸小游戏领域。 有人为抽取盲盒消费上万元 北青报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自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民事纠纷143件,全部案件均由少年法庭集中审理。 从收案趋势看,案件逐年增长。该院2019年受理涉未案件12件,2020年受理涉未案件38件,2021年受理涉未案件50件,2022年受理涉未案件123件,2023年1月至5月受理案件49件。审结案件中,调解及和解后撤诉的比例达91.4%,涉未案件息诉解纷成效明显。 从纠纷类型看,此类未成年人案由集中度高。在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受理的143件涉未案件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55件,占比38.4%,其中主要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类案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38件,占比26.6%,主要为名誉权侵权、肖像权侵权案件;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50件,占比35.0%。 经统计,涉未成年人案件涉案标的额从1元至186万元不等,最低涉案标的额的纠纷为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中主张1元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涉案标的额的纠纷为侵害生命健康权纠纷。总体来看,充值打赏类案件的标的额最高,游戏充值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25622.6元,除了常见的购买游戏装备、直播打赏、网络购物外,未成年人还热衷盲盒抽取、礼物抽奖、射幸小游戏领域,例如,有的未成年人为了抽取盲盒消费上万元;有的未成年人1天消费2万多元抽获价值1万多元的礼物打赏主播;有的未成年人沉迷射幸类小游戏一个月充值60余万元。 而直播打赏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62877.7元,充值打赏类案件中涉案标的额10万以上的案件为4件,占比接近该类案件的10%,网络购物类案件的平均标的额相对较低,为207.7元。人格权纠纷中,当事人诉讼请求多为赔礼道歉及精神性赔偿请求。 涉诉未成年人最小年龄仅6岁 143件案件中,未成年人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为81件,未成年人为被告的案件数量为51件,5件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均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维权意识较高。此外,在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并非案件当事人,而是作为案外人涉及其中。 数据显示,涉诉未成年人呈现出显著的低龄化特点。案件中当事人为10岁以下的案件为39件,占比达27.3%,年龄最小的当事人仅6岁,未成年人触网低龄化趋势在司法纠纷中凸显。 隔代抚养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纠纷明显增加,维权能力相对较弱。受理案件中,11件涉及未成年人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期间发生充值打赏行为,占充值打赏类案件的26.2%,同比上升10个百分点。此类群体维权能力相对较弱,在诉讼主体确定、案由选择、举证能力方面弱势明显。 人格权侵权现象同比增长111% 另外,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发布会上透露,该院近一年受理的人格权侵权案件增加10件,同比增长了111%。其中,12件案件中未成年人为原告,2件案件中未成年人为被告,5件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均为未成年人。 法院表示,一方面,当未成年人作为被侵权人时,对其人格权的侵害主要以名誉权侵权为主,同时可能涉及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另一方面,当未成年人作为侵权人时,案件纠纷有的由线下校园矛盾引发,进而在网络上辱骂诋毁同龄人,情节严重者存在逐渐演化为网络欺凌的不良趋势;有的由网络社交矛盾引发,加之“饭圈文化”“网络玩梗”等因素的影响,最终导致了侵权行为的产生。同时,也有案件反映未成年人实施了侵害企业名誉权的行为。从侵权行为的实施平台来看,社交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群、QQ群等,是未成年人网络人格权侵权的主要发生空间。 法官:目前网络相关机制仍不到位 法院表示,涉诉未成年人逃避家庭监管及防沉迷措施现象较为突出,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存在逃避家庭监管、规避平台认证措施的情形。同时未成年人易受不良信息影响,有的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浏览含有色情、血腥、暴力的不良内容,有的未成年人受到网络骂战、“网络水军”的影响,学习模仿不良网络行为,将校园矛盾、意见分歧等转化为网络欺凌,网络成为了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手段。受网络虚假信息等影响,有的未成年人利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发布虚假售卖购物卡信息、骗取他人财物。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处在身心快速发展、自我意识塑造和道德养成的关键时期,自我认知能力、自我调节能力尚不足,思想还不够成熟,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易受到网络上各类信息的影响。加之法律意识薄弱,认为在网络上容易逃避监管和法律责任,进而在网络上实施违法行为。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意识不足、能力不足、忙于工作等原因,缺乏对未成年人的有效陪伴和沟通交流,对未成年人思想状况的变化不能及时体察掌握,对未成年人用网缺乏正向引导,引发网络沉迷、网络侵权等问题。 法官认为,目前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机制仍不到位。虽然近年来相关部门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领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多次专项行动,但纠纷中反映,一些新型社交平台、信息内容平台等,成为引发侵权的新温床。同时学校的网络素养教育仍需加强。未成年人的主要社交生活来自校园生活中与同龄人的交往,同龄人之间的用网行为容易相互影响。但是部分学校仍缺乏系统性的有关网络安全、网络素养教育。相关行政部门在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义务、做好网络信息内容分类方面仍有待提升,在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存在制度不完善、职能划分不够清晰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