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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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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多数工作人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教授和公、检、法的离退休人员组成的法律顾问团,为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保驾护航,并成立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专业代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

服务领域:法律顾问、经济纠纷、 民事纠纷:工程建筑、房地产、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物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商事仲裁、侵权、医疗、疑难诉讼、保险索赔、交通事故等。 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证券、期货、现货、基金。 金融、PE/VC投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主板、创业板IPO 国际贸易和信用证合同纠纷、涉外贸易。刑事辩护、代为取保。行政诉讼。组织法学专家咨询论证。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为了解决人民没钱打不起官司,和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有资产人担保的情况下,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律师出去办案的交通食宿费必须先交)。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的规定以合同为准。




     遗产继承律师

老人病逝,因为遗产发生纠纷,这在生活中其实很常见,但如果一个23年未往来,还没有给老人养老送终的继子却能够继承遗产,这合理吗?最近,就有这么一则新闻引起人们关注。

丁先生经历了两段婚姻,第一次和吉某结婚时,吉某带了一个未成年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一直和丁先生生活在一起,甚至改随丁姓。后丁先生和吉某离婚,吉某带走了儿子,此后二十多年内都没有与丁先生联系过,且该子后又改随母姓。 

丁先生离婚后与第二次的结婚对象伍女士相识,并在上海贷款买了一套房用作结婚。结婚时,伍女士也带了一个孩子臧女士,但是此时臧女士已经成年。结婚后,丁先生一直和伍女士生活在一起,而作为继女,臧女士也会时常携家人看望两老人,给其生活、精神上的一定赡养,直至2019年丁先生因病去世。

丁先生病逝后,臧女士为其购买了墓碑并料理了后事,就在臧女士准备处理丁先生的遗产时,却被告知如果想要将房产过户到臧女士名下,还需要丁某某(也就是现在的吉先生)配合。臧女士为了顺利过户,找到吉先生想让他配合完成过户,然而吉先生却说他跟老丁已经没有人情可言,也不会帮忙,要臧女士自己想办法去办理。臧女士没有办法,只能将吉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配合过户,然而这一次起诉的结果却让臧女士大吃一惊:原来她并没有继承权!而作为继子的吉先生却拥有继承权。最终法院判决吉先生拥有35%的继承份额,伍女士拥有65%的继承份额,臧女士无权继承。臧女士不服诉讼结果,提起上诉,但二审仍维持原判。 

为什么同样是继子女,吉先生有继承权,而臧女士就没有继承权呢?

一、吉女士和丁先生结婚后,吉先生和丁先生长期共同生活,与丁先生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成立拟制血亲,拟制血亲不能自然解除,亦不受婚姻变动的影响,另外法定继承是基于特定关系而发生的,赡养义务的履行可能会影响继承份额的多寡,但是不能以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剥夺吉先生的继承权。因此吉先生与丁先生之间存在合法的继承关系,吉先生有权以第一顺位继承人身份继承丁先生的遗产。

二、丁先生与伍女士结婚时,臧女士已经成年,不需要丁先生的抚养,因此丁先生和臧女士没有抚养教育关系,故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给适当的遗产。但是丁先生在结婚后仍有收入作为经济基础,且有配偶进行日常扶养,并无其他额外的扶养需求,因此也不符合上述规定,故臧女士无权继承。

述两点只是解释了为什么同样是继子女,但是继承权利不一样,但其实造成这这种局面的结果还是因为丁先生在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才导致23年未曾联系的继子能继承遗产,而自己想要留得遗产的臧女士却不能继承。

所以,如果想要把自己的财产留给指定的人,最好是提前订立遗嘱。如果是再婚之后又离婚的,最好是将继子女关系声明解除,以免后续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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