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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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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多数工作人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教授和公、检、法的离退休人员组成的法律顾问团,为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保驾护航,并成立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专业代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

服务领域:法律顾问、经济纠纷、 民事纠纷:工程建筑、房地产、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物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商事仲裁、侵权、医疗、疑难诉讼、保险索赔、交通事故等。 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证券、期货、现货、基金。 金融、PE/VC投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主板、创业板IPO 国际贸易和信用证合同纠纷、涉外贸易。刑事辩护、代为取保。行政诉讼。组织法学专家咨询论证。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为了解决人民没钱打不起官司,和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有资产人担保的情况下,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律师出去办案的交通食宿费必须先交)。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的规定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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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温州市域铁路S3线一期工程(瑞安段)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及参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房屋补偿范围

温州市域铁路S3线一期工程(瑞安段)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工程路线北起瓯越大道,经塘下镇、汀田街道、莘塍街道、安阳街道、上望街道、东山街道、飞云街道、南滨街道,南至322国道以南位置。

上述范围具体以相关部门批准的温州市域铁路S3线一期工程(瑞安段)征地红线范围图为准。在上述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范围内涉及对征地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人”)补偿的,适用本方案。

二、征地房屋补偿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地房屋补偿部门: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设中心(瑞安市铁路建设中心)

三、征地房屋签约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原则

(一)征地房屋补偿安置以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记载的用途、面积或通过其他方式可以确定的用途、面积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房屋房产土地权属未登记或登记不全的,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处置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21〕37 号)等规定认定处置。 

(三)红线外且与红线内房屋不可分割的连体房屋可列入补偿范围,其补偿安置参照红线范围内的征地房屋。 

(四)征地范围内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五)征地房屋中与主体建筑有关的已经登记产权的地下层(地下室)、架空层、阁楼和其他类似情形的,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不计算安置建筑面积。 

(六)征地房屋宅基地范围内的附属用房和房屋前后左右庭院上搭建、改建的其他用房等,给予适当补偿,不计算安置建筑面积。其中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 

1.征地房屋宅基地范围包括住宅房屋(主屋)、庭院和附属用房(或其他用房)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位于住宅房屋(主屋)前后、左右等周边用地范围内的附属用房均属一处宅基地范围。 

2.房屋所有权人家庭在同一处宅基地范围内申请办理了两本及两本以上《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作为一处宅基地处理。 

3.征地房屋宅基地范围内属于以下情形的房屋为附属用房或其他用房: 

(1)除住宅房屋(主屋)外建设的厨房、柴房、卫生间和禽畜圈舍、农具房及附属住房等房屋。 

(2)将本条第(1)项中房屋自行改变使用功能,以自然产权登记为住宅的。

(3)其它属于附属用房或其他用房的情形。 

4.征地房屋属于原村集体组织统一划分的“三基”(指柴垛基、牲畜基、茅厕基)用地上的房屋,以及生产、仓储用房等,未经宅基地审批,以自然产权登记为住宅的,不作住宅房屋认定,其补偿按附属用房或其他用房,给予适当补偿,不计算安置建筑面积。 

(七)房屋所有权人在征地启动公告发布后,进行装修、改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 

(八)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后不得自行拆除房屋内的一切固定设施,否则视损坏程度按原规定相应的补偿价值扣除。

五、征地房屋补偿规定

(一)征地房屋的补偿费: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等,具体标准如下:

1.房屋重置成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征地房屋的等级、结构、建成年份、装修情况、合法产权(或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等情况评估确定。

2.搬迁费(回迁费)按以下标准计算:按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18元/㎡标准计算,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实施单位应按上述标准支付回迁费。

3.临时安置费标准: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过渡周转用房的,塘下镇按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6元/平方米标准计算。 

(1)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房屋所有权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止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费。 

(3)安置房建设周期:实施单位必须在被征收人自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12个月内办理好安置用地建设手续(办理至安置用地交付即供地手续完成),安置用地交付至建设单位之月起36个月内建设完毕。因政府原因超出建设周期的,实施单位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套型后剩余安置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回购的,回购涉及原房面积的部分,其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剩余原房面积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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