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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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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多数工作人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教授和公、检、法的离退休人员组成的法律顾问团,为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保驾护航,并成立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专业代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

服务领域:法律顾问、经济纠纷、 民事纠纷:工程建筑、房地产、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物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商事仲裁、侵权、医疗、疑难诉讼、保险索赔、交通事故等。 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证券、期货、现货、基金。 金融、PE/VC投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主板、创业板IPO 国际贸易和信用证合同纠纷、涉外贸易。刑事辩护、代为取保。行政诉讼。组织法学专家咨询论证。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为了解决人民没钱打不起官司,和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有资产人担保的情况下,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律师出去办案的交通食宿费必须先交)。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的规定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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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受理苏某的监督申请时,本以为此案只是一起普通的行政纠纷案件。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承办检察官产生了重重疑问:明明是苏某长期居住的房屋,为什么赵某却能以承租人的身份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两家人之间有什么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又是什么?检察官随即展开了调查。



1947年,时年35岁的山东汶上县人褚某通过购买获得了案涉原房屋的产权。因褚某长期在新疆从军,便委托好友赵某某作为代理人办理购房手续,房屋也一直由赵某某代管。后因历史原因,房屋被收归公有,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该房屋由苏某的外祖母刘某长期租住。



1992年,济南市政府对原房屋所在区域进行拆迁。按照当时的政策,刘某在支付了5000余元超安费等相关费用后,与区房产管理部门达成拆迁协议,可继续在该房屋租住。作为刘某的唯一继承人,苏某一直随刘某居住。刘某去世后,房产管理部门于1996年为苏某办理了房屋租赁凭证。



1999年,济南市政府决定对过去已实行作价补偿的拆迁私房自住户进行产权调换,即将公房产权调换给符合条件的个人。根据相关规定,此次房屋产权调换的范围为拆迁的私房自住户(含原私有房产的共有人或其继承人),且现仍住在拆迁安置房内,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与居住在拆迁安置房之外的共有人或继承人无涉。



同年,赵某某之子赵某称褚某是其母亲,并以案涉房屋承租人的身份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了申请办理产权调换的手续及证明材料,房产管理部门为其颁发了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全面梳理案情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本案进行审查时,不能仅局限于对案件驳回起诉是否正确的程序审查,而应该在审查法院关于苏某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本案之诉原告资格的认定是否正确,解决程序公正问题的同时,对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是否应予撤销等情形,通过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进行全面审查判断,从而解决实体正义的问题。基于此,在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的协助下,济南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发现,本案第三人赵某为获得案涉房屋的产权调换资格,虚构与其没有任何亲属关系的原私房产权人褚某是其母亲的事实,并让村委会为其出具了虚假证明。检察机关通过调取原拆迁私房的房屋登记档案,获取了褚某实为男性的关键信息,而作出本案颁证行为的济南房产管理部门正是上述档案资料的保存机构;检察机关还查明,苏某所持的公房承租证是区房产管理部门为其颁发的,而赵某从未在该房屋内居住,也从未取得过承租证,在案涉房屋产权调换过程中,区房产管理部门却为赵某出具了明显与事实不符的证明,确认其承租人身份。赵某已经严重践踏了公权力威信和法治秩序,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职责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



经过分析研判,检察机关认为,不论苏某是否具有产权调换的资格,房屋登记机构为赵某颁证的行为都否定并侵害了苏某的承租权,苏某只有通过提起诉讼,撤销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才能更正房屋登记机构对案涉房屋承租人的错误认定,也才能对抗既非案涉房屋承租人,也非原私房产权人、共有人或继承人的赵某。故对于本案之诉,苏某显然具有诉的利益,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基于此,济南市检察院决定向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从苏某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当撤销两个角度建议法院依法再审。



2018年,济南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裁定,认为苏某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作为原告主体适格,裁定撤销该院原生效裁定,指令区法院再审此案。2019年3月,区法院一审判决市房产管理部门为赵某颁发案涉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赵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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