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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律师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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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多数工作人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教授和公、检、法的离退休人员组成的法律顾问团,为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保驾护航,并成立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专业代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

服务领域:法律顾问、经济纠纷、 民事纠纷:工程建筑、房地产、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物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商事仲裁、侵权、医疗、疑难诉讼、保险索赔、交通事故等。 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证券、期货、现货、基金。 金融、PE/VC投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主板、创业板IPO 国际贸易和信用证合同纠纷、涉外贸易。刑事辩护、代为取保。行政诉讼。组织法学专家咨询论证。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为了解决人民没钱打不起官司,和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有资产人担保的情况下,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律师出去办案的交通食宿费必须先交)。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的规定以合同为准。




     保险索赔律师

 车祸导致43岁孕妇不能再孕,法院判保险公司赔3.7万元,律师:赔偿额度并不低,但可以酌情提高5月16日微博上一条新闻引发网友讨论。

  之所以引起网友讨论,是因为网友觉得,把一个人撞绝育了,竟然只赔37000元?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去年2月15日深夜11点30分左右。

  43岁的张女士正在走路,李某开着小车撞倒了她。交警判定李某全责。

  当时张女士还怀有身孕,已有8周。经过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南京医院诊断,张女士肚中的胎儿停止发育了。张女士全身还多处骨折。

  张女士无奈进行了药流,导致以后都不能怀孕。而这还是张女士事发前第一次怀孕!

  南京江宁区法院滨江法庭法官介绍说,因为这次事故受伤导致张女士怀孕流产,医院判断她以后不能怀孕了,这次事故对她造成了较大的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所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过综合考量,认为张女士的不孕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侵权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人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主要考虑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此案中,张女士被剥夺了作为准母亲保护胎儿正常发育以及生产的权力,法院审理支持一部分的精神抚慰金,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3.7万元。

  为什么判保险公司赔偿?

  有网友说,这是法院针对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判决情况,并不是针对肇事者的起诉部分。

  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主任唐丹麒说,这类交通事故,事关侵权,交警判定肇事司机承担全责,而司机参保的保险公司是承担替代责任,替侵权者赔付。对保险公司的判决,其实也是对肇事司机的判决。说明了受害人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规定,法院应当支持。

  还有一种情况,比如司机是涉嫌酒驾等情况导致肇事的,保险公司有“追偿权”。

  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先向受害人赔偿后,可以向投保的司机追偿。

  还有个损失填平原则

  此外,我们国家在民事赔偿上,有一个基本原则叫“损失填平”原则,即损害赔偿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

  也就是将受害人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这个填补主要针对直接损失,比如误工费、医疗费等。

  举例来说交通事故受伤后,看病花了50万元医疗费,但保费的赔付金额只有40万,法院判决的时候也会判决侵权人填平缺失的10万元医疗费。

  精神损害赔偿3.7万元是不是太低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如果事故造成人死亡或伤残的,法院在支持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外,酌情支持精神赔偿,但多地法院规定一般不超过5万元。

  唐主任分析,这起事故中,因为事故导致张女士以后无法怀孕,即使不构成伤残,但事故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法院判决赔偿时已经考虑到这一情况,3.7万元在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里并不算低。

  但他也建议还可以再酌情提高,“我个人意见,可以判决比较高的赔偿,比如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精神赔偿。”

  像张女士尚未生下的宝宝本人,是不是可以申请死亡赔偿金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权力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所以,尚未出生的宝宝是无权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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