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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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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多数工作人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教授和公、检、法的离退休人员组成的法律顾问团,为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保驾护航,并成立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专业代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

服务领域:法律顾问、经济纠纷、 民事纠纷:工程建筑、房地产、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物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商事仲裁、侵权、医疗、疑难诉讼、保险索赔、交通事故等。 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证券、期货、现货、基金。 金融、PE/VC投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主板、创业板IPO 国际贸易和信用证合同纠纷、涉外贸易。刑事辩护、代为取保。行政诉讼。组织法学专家咨询论证。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为了解决人民没钱打不起官司,和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有资产人担保的情况下,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律师出去办案的交通食宿费必须先交)。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的规定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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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明

男女双方于2011年3月21日登记结婚,男方于2022年6月份死亡。

男方生前曾于2014年向男方兄弟媳妇转账300000元,于2016年向男方兄弟媳妇转账42000元,于2019年10月5日向男方兄弟媳妇转账100000元,于2020年6月16日向男方兄弟媳妇转账150000元,于2021年7月9日向男方兄弟转账120000元,以上共计712000元。

庭审中,女方陈述,其对男方的上述转账行为并不知情,只是在男方死亡后通过银行流水得知其中的部分事实,上述大额财产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无权单独处分,男方兄弟夫妻应当返还。

男方兄弟夫妻共同陈述,男方家产几千万,700000元对其来说并非大额财产,案涉款项均系男方生前或为了兄弟感情、或为侄女考取大学购买器材、或为改善弟弟的生活水平便于照顾父母等原因,经与女方商量,对男方兄弟夫妻的赠与。

为证实其主张,男方兄弟夫妻提交登记女方车牌号的车位情况登记表一份、女方与男方兄弟媳妇的聊天记录打印件一张、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女方对案涉款项的赠与知情、女方不尊重事实、不尊重死者的意愿,为达一己私利,满纸谎言。

经质证,女方对微信聊天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男方兄弟夫妻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男方生前与女方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没有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男方兄弟夫妻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女方与男方曾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属进行过书面约定,或有充分有效证据证实案涉款项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对案涉款项能做特定化区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女方与男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系两人共同所有。至于男方是否实现了财富自由、男方是否曾对其他人进行过赠与,均不影响案涉款项系其与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认定。

根据夫妻之间家事代理权及限制的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也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本案中,女方与男方于2011年3月21日登记结婚,案涉款项的赠与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兄弟夫妻虽主张女方对款项的赠与知情并同意,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不属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女方同意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害了女方的合法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男方兄弟夫妻取得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结合庭审中,双方对赠与款项的确认,对女方主张男方兄弟夫妻返还款项7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仅支持712000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诉讼过程中,男方兄弟夫妻虽主张赠与时间较长、最长的已超过八年之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以及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本案女方的起诉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观点也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男方兄弟夫妻虽主张案涉款项的赠与系男方生前与女方协商的结果,女方对此知情,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女方对此不予认可,对男方兄弟夫妻的该项辩解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男方兄弟夫妻返还女方款项7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女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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