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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多数工作人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教授和公、检、法的离退休人员组成的法律顾问团,为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保驾护航,并成立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专业代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 服务领域:法律顾问、经济纠纷、 民事纠纷:工程建筑、房地产、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物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商事仲裁、侵权、医疗、疑难诉讼、保险索赔、交通事故等。 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证券、期货、现货、基金。 金融、PE/VC投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主板、创业板IPO。 国际贸易和信用证合同纠纷、涉外贸易。刑事辩护、代为取保。行政诉讼。组织法学专家咨询论证。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为了解决人民没钱打不起官司,和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有资产人担保的情况下,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律师出去办案的交通食宿费必须先交)。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的规定以合同为准。 合同纠纷律师 最高检5月9日消息,检察办案发现,近年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额均大幅上升,有的当事人不服司法裁判,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检察机关依法加大法律监督力度,2023年一季度共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类民事诉讼监督案件800余件。 最高检介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 一、房屋出卖人“一房二卖”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一房二卖”指房屋出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同一特定房屋先后或同时出卖给两个不同买受人。 二、房屋实际所有人与权利证书登记人不一致产生房屋权属争议。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借名买房、合伙买房导致房屋实际所有人与权利证书登记人不一致,易产生房产权属纠纷。 三、房屋买受人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房屋易给自身造成损失。实践中,房屋权利证书登记人有时并非房屋实际所有人。在房屋名义登记人出售房屋,而实际所有人对出售行为未予追认的情况下,该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此时,若房屋买受人购买房屋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其购房行为可能不构成善意取得,不受法律保护。 结合监督办案实践,检察机关提示,房屋出卖人和买受人均应自觉遵守国家房地产登记制度及有关政策,诚信交易并积极采取措施防范潜在交易风险,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民事纠纷甚至民事诉讼,最大限度维护交易安全。一是房屋买受人购买房屋后应及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避免房屋出卖人再次出售房屋给自己造成损失。二是合伙买房当事人应签订相应内部协议,留存购房款支付凭证等能够充分证明房屋真实权属关系的证据材料。三是房屋买受人不可贪图便宜。房屋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应具备受让不动产时为善意、支付合理价款和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3个要件。善意取得的核心要素是支付合理价款,即支付购房款应大体符合市场价格。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屋,房屋买受人应谨慎购买,认真审查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切莫因贪图便宜造成更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