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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律师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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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多数工作人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教授和公、检、法的离退休人员组成的法律顾问团,为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保驾护航,并成立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专业代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

服务领域:法律顾问、经济纠纷、 民事纠纷:工程建筑、房地产、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物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商事仲裁、侵权、医疗、疑难诉讼、保险索赔、交通事故等。 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证券、期货、现货、基金。 金融、PE/VC投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主板、创业板IPO 国际贸易和信用证合同纠纷、涉外贸易。刑事辩护、代为取保。行政诉讼。组织法学专家咨询论证。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为了解决人民没钱打不起官司,和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有资产人担保的情况下,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律师出去办案的交通食宿费必须先交)。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的规定以合同为准。



    医疗纠纷律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精神,最大限度减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发生,推动诉源治理工作走深走实,破解影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的机制和制度障碍,促进医疗合规、鉴定合规、调解合规,4月25日下午,朝阳法院组织召开了“预防医疗纠纷 推进诉源治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座谈会。

原告出生时体重3.5KG,出生时检查:产瘤5×5×2CM。因病情危重,需呼吸机机械通气进行呼吸支持及抢救,建议转x市一医院新生儿科。201661日宫腔内容物标本送检胎盘组织镜下病理检查报告单显示,见晚期成熟绒毛,胎膜水肿,胎膜羊膜上皮下结缔组织中见含有褐色颗粒的巨噬细胞,符合胎粪浸染改变。



2016615日,原告母亲王某出院,出院诊断为:G11宫内孕41周+3天ROA,单活胎,男婴,已分娩;2、妊娠期糖尿病;3、房性早搏、室性早搏;4、胎盘粘连‘5、单脐动脉;6、脐带绕颈一周;7、新生儿重度窒息。



原告于2016528日入院x市一人民医院,2016616日出院,诊断为:1、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症;2、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3、新生儿脑病;4、新生儿重度窒息;5、高危儿;6、产瘤;7、心肌损害;8、房间隔分流;9、新生儿贫血;10、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11、睾丸鞘膜积液。2016616日入院x省儿童医院,201674日出院。



出院诊断为:1、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2、脑软化(双基底节区);3、左耳听力损伤;4、新生儿重度窒息复苏后;5、新生儿肺炎;6、新生儿贫血;7、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二尖瓣反流);8、鞘膜积液;9、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增生症?此后,原告多次前往x省儿童医院、x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



二、患方观点



原告的母亲住院3天后即2016年5月28日凌晨,就开始出现腹痛流血的症状,但直至下午3点左右才被送进产房,直至20点14分左右分娩。

原告出生时,因肺部吸入了胎粪导致不能呼吸,在救治期间内被告并未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而且缺乏必要的治疗设备,导致原告在出生后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更甚至,原告再送往一医院紧急救治时,被告也未及时告知原告的父母。



原告为治病多次前往x1x2或本地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治疗。据此认为,原告母亲在怀孕期内各项指标均正常,但在被告处分娩后,因被告诊疗的不规范,导致原告二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三、被告市中医医院辩称



被告对x大学x医学院司法鉴定报告鉴定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为50%的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赔偿,原告提出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方不予认可。



四、鉴定意见



x市中医医院在对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医方的过错与王某之子彭某1目前的脑性瘫痪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50%左右。彭某1本次事故致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构成贰级伤残。



五、医疗过错分析



1、第1次宫缩素应用有指征,但人工破膜后,宫口全开,先露头S°位,有头盆不称可能的情况下,继续加大缩宫素应用存在不当,导致宫缩过频过强,可致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重度窒息的不良后果;



2、院方产程中监测不足,无法提供1906分至2014分胎心监护记录,不排除第二产程中存在胎儿宫内窘迫。从人工破膜羊水Ⅰ°污染至胎儿娩出时羊水Ⅲ°污染,提示第二产程中存在胎儿宫内窘迫,胎儿宫内窘迫与医方第二次缩宫素使用不当及监测不力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六、庭审意见



对于x大学x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及x省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原、被告双方对于鉴定意见均不持异议,均认可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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