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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律师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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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多数工作人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教授和公、检、法的离退休人员组成的法律顾问团,为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保驾护航,并成立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专业代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

服务领域:法律顾问、经济纠纷、 民事纠纷:工程建筑、房地产、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物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商事仲裁、侵权、医疗、疑难诉讼、保险索赔、交通事故等。 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证券、期货、现货、基金。 金融、PE/VC投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主板、创业板IPO 国际贸易和信用证合同纠纷、涉外贸易。刑事辩护、代为取保。行政诉讼。组织法学专家咨询论证。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为了解决人民没钱打不起官司,和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有资产人担保的情况下,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律师出去办案的交通食宿费必须先交)。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的规定以合同为准。



    劳动仲裁律师

王女士由方圆公司派遣至蓝天公司从事营销工作,王女士主张其入职两个月后方圆公司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方圆公司则表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为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法院经审理,认定自用工之日起王女士与方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案 情 简 介

原告王女士诉称,2014年4月14日其经方圆公司派遣至蓝天公司从事营销工作,但直至2014年6月13日方圆公司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6月12日期间其与方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方圆公司辩称,2014年6月13日王女士与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其单位派遣到蓝天公司工作,此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人员流动,当时招聘的情况无法核实。且王女士于2021年才申请劳动仲裁,其请求早已超过劳动争议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法院应予以驳回。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圆公司向其支付了2014年4月、5月工资,可以印证王女士所述其于2014年4月14日与方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方圆公司虽不认可签订劳动合同前与王女士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就工资发放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法院确认王女士与方圆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6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针对方圆公司提出的时效抗辩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适用诉讼时效。王女士在本案中的请求,是确认与方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按诉的分类属确认之诉,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抗辩。故方圆公司的时效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方圆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制度的设立,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时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诉讼中,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时效抗辩,应当首先分辨诉的性质。诉按请求的性质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学理学说认为,确认之诉是指确认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确认之诉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实践中,劳动者通过诉讼程序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在某段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按诉的分类属确认之诉,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因此用人单位提出的时效抗辩理由不能被采纳,用人单位应当正视事实劳动关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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