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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律师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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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多数工作人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教授和公、检、法的离退休人员组成的法律顾问团,为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保驾护航,并成立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专业代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

服务领域:法律顾问、经济纠纷、 民事纠纷:工程建筑、房地产、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物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商事仲裁、侵权、医疗、疑难诉讼、保险索赔、交通事故等。 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证券、期货、现货、基金。 金融、PE/VC投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主板、创业板IPO 国际贸易和信用证合同纠纷、涉外贸易。刑事辩护、代为取保。行政诉讼。组织法学专家咨询论证。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为了解决人民没钱打不起官司,和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有资产人担保的情况下,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律师出去办案的交通食宿费必须先交)。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的规定以合同为准。



    民事纠纷律师

  2022年,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学细悟党的二十大提出的一系列重大理论成果和重大决策部署,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本年度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下列43个法律适用问题。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权利要求解释中外部证据使用规则

  在上诉人广州华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诚科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君海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兆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峻凌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佛山市厦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58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没有作出特别界定的,应当首先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该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而非直接按照日常生活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可以结合有关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公知常识性证据,并可优选与涉案专利技术所属领域相近程度更高的证据予以确定。

  2.权利要求修改后被维持有效的决定的追溯力

  在再审申请人李磊与被申请人吕家杰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磁悬浮地漏芯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641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在修改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对该决定作出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

  3.现有技术抗辩中的单一对比

  在前述“磁悬浮地漏芯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现有技术抗辩中,应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进行比对,不得将记载在同一现有技术文献中两个不同的技术方案组合成一项现有技术用于现有技术抗辩。

  4.现有技术抗辩基础事实的合法性

  在上诉人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法瑞纳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水乡周庄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镇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被诉侵权人或者其授意的第三人违反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义务公开专利技术方案,被诉侵权人依据该非法公开的事实状态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三无产品”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

  在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宫市新中昊通讯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13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诉侵权产品无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标识,可以作为认定销售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

  6.合法来源抗辩中合理注意义务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张振武与被申请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再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被诉侵权企业收到的律师函中已记载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情况下,其未采取任何措施,仍然购进侵犯他人技术方案较为简单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并使用,应认定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7.发明创造实际发明人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莫良华与被申请人敦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磨石科技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贾一锋、一审第三人夏涛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794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以他人名义申请涉案专利,如果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专利与该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具有较强关联性,且他人与该员工具有利益关联关系,又不具有研发涉案专利的技术能力,可以认定该员工为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

  8.侵权人对外宣称的经营业绩可以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

  在上诉人福州百益百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点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张守彬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利人主张以侵权人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侵权人抗辩该经营规模属于夸大宣传、并非经营实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侵权经营规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

  9.侵权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侵权产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上诉人金民海与被上诉人郑东新区白沙镇百佳五金机电劳保建材经营部、原审被告郑州佰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87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权人与专利权利人就有关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纠纷达成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侵权产品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专利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主张参照在先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作为计算基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10.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时可引导当事人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

  在上诉人深圳市租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森树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电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2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侵权案件中涉案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或者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视情采取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中止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等不同处理方式,具体处理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人民法院对涉案专利权稳定性程度的初步判断。为有效促进专利侵权纠纷解决,人民法院可以积极引导和鼓励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基于公平与诚信之考虑,自愿作出双方双向或者单方单向的利益补偿承诺或者声明,即:专利权利人可以承诺如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放弃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所享有的不予执行回转利益;被诉侵权人可以承诺如专利权经确权程序被维持有效则赔偿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利息。当事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之作为专利侵权案件后续审理程序处理方式选择的重要考量因素。

  11.假冒专利行为的侵权定性及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在上诉人姚魁君与被上诉人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238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侵害专利权行为虽然均属于与专利相关的侵权行为,但其侵权行为样态、所侵害的法益、责任承担方式均有所不同。单纯假冒他人专利而未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不构成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侵害专利权行为,有关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12.确认不侵权之诉中“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认定

  在上诉人威马中德汽车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威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246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所谓“合理期限”应当根据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及性质、案件具体情况,充分考量侵权行为证据发现的难易程度和诉讼准备所需合理时间等予以确定;所谓“诉讼”包括可以实质解决双方争议、消除被警告人不安状态的各种类型诉讼,如侵权诉讼、确权诉讼等。

  13.权属争议期间登记的PCT申请人的善良管理义务

  在上诉人古必文、周志荣与被上诉人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中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纠纷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3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PCT申请权权属争议期间,登记的PCT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尽善良管理义务,致使PCT申请效力终止的,应当对实际权利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实际权利人亦有过错的,可以酌减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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