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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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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多数工作人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教授和公、检、法的离退休人员组成的法律顾问团,为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保驾护航,并成立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专业代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

服务领域:法律顾问、经济纠纷、 民事纠纷:工程建筑、房地产、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物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商事仲裁、侵权、医疗、疑难诉讼、保险索赔、交通事故等。 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证券、期货、现货、基金。 金融、PE/VC投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主板、创业板IPO 国际贸易和信用证合同纠纷、涉外贸易。刑事辩护、代为取保。行政诉讼。组织法学专家咨询论证。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为了解决人民没钱打不起官司,和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有资产人担保的情况下,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律师出去办案的交通食宿费必须先交)。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的规定以合同为准。



     遗产继承律师

一、无争议遗嘱继承案件的司法现状

无争议遗嘱继承案件指诉讼当事人对拟继承分割的财产并无实质性争议,然囿于无法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完成财产转移登记,因此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目的。该类纠纷特点包括:

一是案件体量不低。无争议遗嘱继承案件的比例超过10%,该类争议诉争两造均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多以调解形式解决。

二是诉讼原因集中。无争议遗嘱继承案件的主要成因为无法独立通过社会途径实现继承目的,只能寻求诉讼方式予以解决。其中,无法直接通过社会途径解决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其一,独生子女拟继承已逝父母的遗产,但因缺乏合适的第一顺位被诉主体或是无法按照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找齐全部顺位继承人到场,因此需择一第二顺位继承人诉讼以确保诉讼成立,并实现诉讼目的。其二,继承人缺乏获取部分继承人身份信息的途径,通过起诉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进行核实并确认。如由于年代久远、人口流动频繁等社会原因,诉争当事人无法提供材料证明诸如在20世纪30年代左右出生的继承人的户籍、生存材料,请求法院出具调查令向行政单位进行核查,以确认其他继承人的客观情况。其三,因家庭矛盾,部分继承人虽不否认遗嘱形式效力,但在诉前不配合遗嘱指定继承人完成过户登记,一旦持有遗嘱方提起诉讼,出于诉讼风险等考虑,其便同意配合办理过户。

二、有争议遗嘱继承案件的司法现状

有争议遗嘱继承案件普遍呈现如下特征:

一是遗嘱效力成为纠纷争议核心。《民法典》施行前,遗嘱的效力争议主要集中于自书、代书和共同遗嘱类型;《民法典》施行后,打印遗嘱纠纷的数量逐步增加,同时,共同遗嘱纠纷数量居高不下。无论何种类型的遗嘱继承案件,导致遗嘱产生效力争议的主要原因为:其一,遗嘱法定形式要件可能欠缺,如自书遗嘱是否为本人亲自书写、代书遗嘱见证程序有无瑕疵、打印遗嘱中遗嘱人是否同时书写签名和日期、共同遗嘱的遗嘱人是否为夫妻等;其二,遗嘱人遗嘱能力可能欠缺,如遗嘱人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患有精神类疾病等;其三,遗嘱处分内容是否合法有效、财产权属是否清晰存疑。

二是鉴定程序启动比例较高。除公证遗嘱外,在各类遗嘱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一般在对遗嘱真实性存疑时会提出签名真实性等笔迹鉴定申请,鉴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遗嘱内容、遗嘱签名进行鉴定。通常情况下,鉴定机构均能作出鉴定意见,但亦有部分由于缺乏比对样本等客观实际导致鉴定无法完成,最终法院将根据证明责任规则进行裁判。

三是遗嘱继承案件中因遗赠产生争议比例持续攀升。当前,遗赠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年长的立遗嘱人倾向于将财产留给照顾其晚年生活的人员,主要以亲人为主;也有将遗产留给保姆、护工等第三方陪护人员;还有部分回馈社会,将遗产捐给国家、社团法人、企业等。

四是争议财产主要集中于不动产,涉及部分新类型财产。其一,由于地区建房的历史和政策原因,遗嘱继承纠纷中涉及房屋种类繁多且权属复杂,央产房、自建房等各类房产均有涉及。但房屋价值、能否上市交易等诸多需要查证的不确定因素容易影响案件审理进度。其二,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拆迁补偿款等现金类财产诸多。其三,涉及股权、证券、期货、保险等资产类财产较少,涉汽车、金银首饰、家具、古董等贵重动产也较少。涉及虚拟财产尚不多见。

遗嘱继承纠纷的新特点、新问题

《民法典》施行前后,关于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否清晰以及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等争议并无明显内容变化,而打印遗嘱、公证遗嘱、共同遗嘱则出现部分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诸如如何在遗嘱继承纠纷实现居住权设立等新问题。

一、打印遗嘱形式要件产生新争议

打印遗嘱系《民法典》新增的遗嘱类型,分析样本中2021年之前涉打印遗嘱的案件仅5件,2021年后涉打印遗嘱继承纠纷达31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中并未就打印遗嘱的效力及形式要件予以明确,故《民法典》实施前的司法审判实践将打印遗嘱认定为代书遗嘱的较多,打印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比例为42.95%;其中,多页打印遗嘱中因并非每页都有遗嘱人签名和书写日期导致遗嘱无效的比例为35.29%,因见证人签字不符合形式要求或见证人未全程见证导致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比例为11.76%,因打印遗嘱部分内容手写、部分内容打印导致遗嘱形式不合规被认定无效的比例为5.88%。

《民法典》明确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民法典》施行后订立的打印遗嘱因形式问题产生争议的情况较少,大多数打印遗嘱同时与其他见证形式结合较多,如打印遗嘱与录音录像相结合的比例为47.06%,打印遗嘱与律师或其他公证人员共同见证的比例为17.65%。

目前,打印遗嘱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民法典》施行前制定的打印遗嘱,进入诉讼后因形式要件瑕疵导致所立打印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比例较高。二是遗嘱由谁打印亦成为认定打印遗嘱效力的争议点之一。现行立法打印遗嘱形式要件中未确定应由谁完成打印,对该问题的认识不同直接影响了打印遗嘱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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