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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律师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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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多数工作人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教授和公、检、法的离退休人员组成的法律顾问团,为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保驾护航,并成立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专业代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

服务领域:法律顾问、经济纠纷、 民事纠纷:工程建筑、房地产、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物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商事仲裁、侵权、医疗、疑难诉讼、保险索赔、交通事故等。 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证券、期货、现货、基金。 金融、PE/VC投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主板、创业板IPO 国际贸易和信用证合同纠纷、涉外贸易。刑事辩护、代为取保。行政诉讼。组织法学专家咨询论证。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为了解决人民没钱打不起官司,和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有资产人担保的情况下,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律师出去办案的交通食宿费必须先交)。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的规定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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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才,男,1973年4月1日出生。1990年3月7日,林某才在x矿井下工作时由于井下冒顶事故目睹工友被砸身亡,由于惊吓导致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后x矿将其送到x省x复员退伍军人x医院住院治疗,1995年11月30日被认定为工伤,1998年2月29日x矿将其转入x省x中医x医院(现x县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2005年9月17日,林某才被鉴定为伤残三级。2018年9月17日,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林某才的父亲林某高病故于2002年6月22日,母亲徐某兰。林某才于2001年开始陆续在x县x医院住院治疗。



2021年6月1日早8:30分,林某才的哥哥林某德去病区楼下探望林某才时没能向往常一样看到林某才,林某才的同病房的患者杨某趴在窗边告诉林某德称林某才摔伤了走不了路。于是林某德向x县x医院的田主任询问后可得知林某才于2021年5月3日5:30分起床去卫生间摔伤。



2021年6月2日早8时许,林某德将林某才从x县x医院接走,送至x中医医院拍片检查,诊断为:股骨颈骨折,精神分裂。6月4日,行左股骨颈骨折人工肱骨头置换术。当日21:30左右,林某才突然摔下楼梯,见病人颈部有一尖刀、刀柄外露,创口流血不止,病人狂躁,欲打人、自杀、立即抢救。6月11日,行左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钢丝内固定术。



二、患方观点



虽然x县x医院并未对林某才有直接的、积极的侵权行为,但其在林某才摔伤后未积极的对其检查和治疗,也未及时向林某才的家属告知摔伤的事实,x县x医院存在主观过错。因此,x县x院不能以没有直接、积极的侵权行为为由主张免责。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本着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判。



三、医方观点



1、林某才住院期间能够自行穿衣、饮食,行动自如,护士看护下,生活上基本能够自理,不需要由他人专人照料。林某才在其主张的2021年5月31日摔伤时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认定,林某才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认定林某才在其主张的2021年5月31日摔伤时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予以证实,应根据林某才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情况确认林某才对其损伤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2、按照2021年6月4日会诊记录单记载林某才于当日21:30分左右,病区传来喊声,突然摔下楼梯,当班护士立即赶到2至3楼之间,见病人颈部有一尖刀、刀柄外漏,创口止血不止,走廊、通道流有较多鲜血,病人狂躁、要打人、杀人。值班医护人员对病人进行抢救,并与上级医生联系急诊入手术室行清创、探查、缝合术。



林某才左股骨颈骨折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股骨柄周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大粗隆骨折、颈部皮肤裂伤是林某才从x县x院出院后在x中医医院治疗期间林某才的护理人员看护不当林某才自身所造成的,与x县x医院无关。



林某才因此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不应由x县x医院承担。林某才主张两次输血费1540元是在x中医医院治疗期间护理人员看护不当产生的费用,x县x医院不应承担。



四、鉴定意见



1.林某才左股骨颈骨折人工股骨头置换术,评定为九级伤残;术后再次摔伤致左人工股骨柄周围骨折、右股骨大转子线性骨折,并行左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钢丝内固定术,上述损伤均未达伤残评定标准。



五、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林某才曾因受到惊吓后精神分裂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三级、部分护理依赖。残疾证为精神残疾二级。林某才为精神障碍患者,行为能力受限,对安全缺乏认知能力,林某才受伤时因疫情原因x县x医院实行封闭式管理,其家属不能陪护,其家属在林某才住院期间实际上已无法履行对林某才的监护职责。



此时,x县x医院应履行对林某才的看护、照顾及保护等安全保障义务,x县x医院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配备了适宜的设施、设备,并对林某才已尽到人身保护义务。故x县x医院应对林某才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县x医院赔偿原告林某才伤残赔偿金为1401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护理费19539.75元、营养费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医疗费31148.32元,合计211856.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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