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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律师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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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多数工作人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教授和公、检、法的离退休人员组成的法律顾问团,为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保驾护航,并成立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专业代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

服务领域:法律顾问、经济纠纷、 民事纠纷:工程建筑、房地产、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物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商事仲裁、侵权、医疗、疑难诉讼、保险索赔、交通事故等。 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证券、期货、现货、基金。 金融、PE/VC投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主板、创业板IPO 国际贸易和信用证合同纠纷、涉外贸易。刑事辩护、代为取保。行政诉讼。组织法学专家咨询论证。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为了解决人民没钱打不起官司,和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有资产人担保的情况下,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律师出去办案的交通食宿费必须先交)。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的规定以合同为准。



   医疗纠纷律师

实务案例参考:张某诉A医院、B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0年某月某日,何某因“腰部疼痛伴左下肢麻木疼痛2天”入住A医院,初步诊断“腰椎间盘突出”,住院期间病情加重出现胸闷不适,经治疗后无好转,遂经120送至B医院急诊,B医院急诊认为何某应到骨科门诊诊疗,门诊护士认为何某病情危重,又将其推回急诊,后何某突发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尸检认为:何某在冠状动脉粥样硬性心脏病基础上,罹患化脓性脑膜炎、脑疝形成合并肾上腺广泛出血,致多脏器功能障碍死亡。后何某近亲属张某将A医院和B医院诉至法院主张赔偿。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A医院对何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病情的观察不仔细;对疾病的严重性预见不够;病历书写不规范及医患沟通及沟通记录不规范”的过错;B医院对何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首诊负责制,一定程度上耽误了患者的治疗时机及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2、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对病情的观察不仔细、对疾病的严重性预见不够”及B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违反首诊负责制,一定程度上耽误了患者的治疗时机”过错与何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为轻微原因(两医院各占轻微原因中的50%)。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采信鉴定意见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从医患双方的风险控制、主客观承受度及医疗机构的过错等方面综合衡平,本院认定对何某死亡造成的损失,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80%,A医院、B医院承担20%,因各占轻微原因中的50%,故本院确定A医院、B医院各承担10%。



法院最终判决A医院和B医院赔偿张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家属处理丧葬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尸检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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