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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律师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多数工作人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教授和公、检、法的离退休人员组成的法律顾问团,为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保驾护航,并成立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专业代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 服务领域:法律顾问、经济纠纷、 民事纠纷:工程建筑、房地产、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物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商事仲裁、侵权、医疗、疑难诉讼、保险索赔、交通事故等。 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证券、期货、现货、基金。 金融、PE/VC投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主板、创业板IPO。 国际贸易和信用证合同纠纷、涉外贸易。刑事辩护、代为取保。行政诉讼。组织法学专家咨询论证。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为了解决人民没钱打不起官司,和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有资产人担保的情况下,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律师出去办案的交通食宿费必须先交)。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的规定以合同为准。 劳动仲裁律师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其不仅要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而且受2年的时效期间限制。若超过2年,劳动者需要提供的证据会更多,讨要加班工资的难度也会更大。职工杨某为讨要18年的加班工资仅得到204元,就是明显一例。 员工索要18年加班费 未获劳动仲裁支持 自2004年4月1日入职起,杨某即在公司担任门卫值班员职务,且历时18年未曾改变。不过,其劳动关系在这段时间内发生过两次变更,一次是由A劳务派遣公司将其派遣回原单位,另一次是B劳务派遣公司完成这样的操作。 杨某与B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载明,杨某属派遣员工,被派遣至现任职公司工作,用工单位按照标准工时制确定其工作时间,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待遇方面,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他为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022年5月9日,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及两家劳务派遣公司共同向其支付18年间的加班工资。具体项目分别是:1、支付2000年8月至2011年7月节假日加班工资4625元、休息日加班工资319036元、延长工作时间工资191307元;2、支付2011年8月至2022年2月节假日加班工资539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69941元。 然而,仲裁裁决驳回杨某全部仲裁请求。杨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不能证明加班事实 员工诉请再次被驳 一审法院庭审时,杨某主张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最初没有考勤,后来有考勤表格,但对具体开始考勤时间不清楚。其在2020年5月至2022年2月工作时间为下午1点至晚上22点,中间包含吃饭时间,每工作一天,休息一天,每月大概上班15天。公司辩称,杨某在职期间没有考勤,其每日上班时间包含吃饭休息时间1小时。 杨某提交录音光盘、2021年国庆节值班表复印件证明其加班事实。该录音光盘无原件,公司不予确认。公司认可值班表的真实性,称该值班表显示杨某在当年10月5日至8日为值班人员。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于2022年5月9日申请仲裁,对于2004年8月1日至2020年4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其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主张该期间存在加班事实,不予采信。对其主张该期间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关于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的加班工资,杨某主张该期间存在休息日和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事实,应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而其提交的录音资料并无原件,且被告不予确认,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杨某提交的值班表并未显示其在2021年国庆假期有加班。根据其每天工作时间及每周工作天数,该期间每周工作时间并未超过40小时。因此,其主张该期间的休息日和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杨某主张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公司除2022年2月春节支付加班工资外,未支付2020年端午节、中秋节、2021年元旦和五一节加班工资。杨某主张其每月基本工资为2500元,公司称其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多发的工资包含了加班费。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主张其每月基本工资为25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与劳动合同约定不符,不予采信。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认定杨某的基本工资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其工作时间,每上一天班,休息一天,其在工作期间确实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但经核算,在其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的4个月份,公司支付的工资大于应支付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杨某要求予以补足,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工资记录泄露实情 公司被判补发工资 杨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称其在公司已连续工作18年,曾多次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结果是自己变成了劳务派遣工。其在一审时提供了录音光盘的原件,并表示录音原件就在自己的手机上,但法院未要求提交手机,而在判决书上写明其未提交录音原件。 杨某二审时明确其请求的是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因杨某在此期间工作时间为上一天休息一天,依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补休,因此,杨某实际上已将休息日加班调休至平时工作时间,其上诉请求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杨某主张2020年6月9日端午节、中秋节、2021年元旦、五一劳动节的加班工资。依据B劳务派遣公司提交的工资记录表,显示杨某转正后月薪2500元,并非劳动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审法院以此认定杨某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500元/月,超过的部分为加班工资。因公司不能证明杨某在上述日期是否加班,二审法院采信杨某存在加班的主张。经核算,公司于2020年6月份少发加班工资204.82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向杨某补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