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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律师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多数工作人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教授和公、检、法的离退休人员组成的法律顾问团,为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保驾护航,并成立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专业代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 服务领域:法律顾问、经济纠纷、 民事纠纷:工程建筑、房地产、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物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商事仲裁、侵权、医疗、疑难诉讼、保险索赔、交通事故等。 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证券、期货、现货、基金。 金融、PE/VC投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主板、创业板IPO。 国际贸易和信用证合同纠纷、涉外贸易。刑事辩护、代为取保。行政诉讼。组织法学专家咨询论证。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为了解决人民没钱打不起官司,和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有资产人担保的情况下,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律师出去办案的交通食宿费必须先交)。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的规定以合同为准。 医疗纠纷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8日,冯某会(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到x县人民医院进行胃镜检查,提示:1.慢性浅表性胃窦炎。2.贲门息肉。2019年4月1日,冯某会因“胸痛1年”就诊于x附院,行内镜检查显示:1.贲门口糜烂增生性质:中分化鳞癌;2.胃底粘膜下隆起;3.慢性非萎缩胃炎。病理诊断:(贲门口)中分化鳞癌。 2019年4月15日,冯某会就诊于x大学x医院,该院经结合x附院的病理报告,经胃十二指肠钡剂造影及胃癌增强扫描等检查后诊断为:“胃贲门中分化鳞癌;慢性非萎缩胃炎;胃底粘膜下隆起:性质待定?”x大学x医院经向原告方告知可选择的手术方式如下:开腹胃癌根治术;腹腔镜胃癌根治术。或非手术治疗。 2019年4月17日,x大学x医院对冯某会行“腹腔镜胃底贲门癌全胃切除D2根治、食管空肠Roux-en-Y吻合+肠粘膜松解+迷走神经离断术+腹腔恶性肿瘤特殊治疗”,冷冻后病理诊断:均未见肿瘤累及。患者于2019年4月29日出院。 二、患方观点 x大学x医院没有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根据x附院的检查报告进行手术,术中病理未见肿瘤。但是,医生仍然将全胃切除。2019年4月24日病理检查结果再次证实是胃炎,不是肿瘤。 三、被告x附院观点 x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依据不足,不应得到采信。无论是按照日本标准还是欧洲标准,我院对冯某会的(贲门口)中分化鳞癌的诊断是准确的。 四、被告x大学x医院观点 我院未复核x附院的病理诊断,符合相关诊疗规范,我院还对该患者做了其他相应检查。x附院病理诊断为鳞癌,而鉴定机构诊断为高级别上皮内瘤变的问题,该问题本身存在学术争议。高级别内瘤变包括重度异型增生和原位癌,属于胃肠道癌前病变和早癌,易进展为具有侵袭和转移能力的浸润性癌为特征的癌前病变。即便是高级别内瘤变,也应实施手术。 五、鉴定意见 1.x医学院附属医院、x大学x医院对冯某会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2,x医学院附属医院、x大学x医院的过错是导致冯某会目前损害后果的完全原因。在这完全因中x医学院附属医院的过错是导致冯某会目前损害后果的轻微原因,x大学x医院的过错是导致冯某会目前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冯某会全胃切除评定为五级伤残;冯某会行全胃切除术,误工期(休息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120日。 六、医疗过错分析 x附院的病理存在误诊。x大学x医院:对1911113-1号切片阅片:结果为不典型增生,亦即胃癌的癌前病变。 送检资料显示:患者入院前曾分别在x县人民医院(2019年3月28日),x医学院附属医院(2019年4月1日),进行胃镜检查,其两次检查结果存在差异即:贲门息肉(山田Ⅱ型)和贲门口中分化鳞癌。医方术前未再次检查,即诊断为“胃贲门中分化鳞癌”, 并据此施行“腹腔镜胃底贲门癌全胃切除D2根治、食管空肠Roux-en-Y吻合+肠粘膜松解+迷走神经离断术+腹腔恶性肿瘤特殊治疗”;结合目前对送检x医学院附属医院1911113-1号切片的阅片结果及医方术后病检(2019-4-24)结果“胃贲门:粘膜慢性炎症”,应认为医方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术前检查不完善,导致误诊,治疗方案选择不当,无施行上述术式的手术指征,存在过错。 七、庭审意见 对鉴定结论认为x附院误诊予以采纳。x大学x医院在前两医院胃镜检查诊断结论不同时,却以检查结果互认为由,而手术。但是,两个医院之间的检查结果互认是有前提的,应当为目前患者提供的检验检查满足判断、评估疾病的需求,而x大学x医院并未阅片复查而诊断作出治疗方案。 故鉴定结论认为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术前检查不完善,导致误诊,治疗方案选择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损失费用合计913133.09元。根据鉴定意见,确定x附院赔偿182626.62元,x大学x医院赔偿730506.47元。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赔偿原告冯某会182626.62元;被告x大学x医院赔偿原告冯某会730506.4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