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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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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多数工作人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教授和公、检、法的离退休人员组成的法律顾问团,为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保驾护航,并成立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专业代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

服务领域:法律顾问、经济纠纷、 民事纠纷:工程建筑、房地产、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物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商事仲裁、侵权、医疗、疑难诉讼、保险索赔、交通事故等。 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证券、期货、现货、基金。 金融、PE/VC投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主板、创业板IPO 国际贸易和信用证合同纠纷、涉外贸易。刑事辩护、代为取保。行政诉讼。组织法学专家咨询论证。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为了解决人民没钱打不起官司,和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有资产人担保的情况下,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律师出去办案的交通食宿费必须先交)。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的规定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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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近年来年轻人订立遗嘱的情况不断增多。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介绍了一件年轻男子遗产继承案例,该男子因订立遗嘱不够规范,最终导致其财产留给将爷爷、奶奶的遗嘱无效。

这一案例引发了一些网友的疑问:李先生根据自己意愿订立的遗嘱为何无效,法院的认定有何依据?对此,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了该院民一庭曹法官。她表示,根据《民法典》两位老人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订立遗嘱时需注意满足法律规定要件,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意愿。

这份遗嘱为何无效?《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该案例中,李先生30岁出头,未婚单身,因为幼年父亲在交通事故中不幸离世。母亲改嫁后,他由爷爷、奶奶一手带大,后两位老人年事已高,由李先生进行扶养。

在前几年的一次体检中,李先生被确诊为癌症,他希望自己去世后,能给爷爷、奶奶晚年生活留下一份保障,于是决订立下一份遗嘱,把自己的财产留给老人。李先生子在A4纸上打印“我去世以后,我的所有财产归爷爷、奶奶所有”,并在纸上盖上私章,签上名字,写下了具体日期。

之后,李先生因癌症去世。李先生的母亲认为自己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分得遗产。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和1136条指出,对比可见,李先生的这份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属于无效遗嘱。

根据这一案例,有热心的网友制作短视频发在网上,引起了一些网友的疑问:李先生根据自己意愿定了的遗嘱,为什么就无效呢?还有网友提出,遗嘱继承效力大于法定继承,那么法院的认定有何依据呢?

为此,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曹法官。她向记者表示,《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1136条则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对比遗嘱要件来看,李先生在A4纸上打印下遗嘱的内容,不属于自书遗嘱,属于打印遗嘱的范畴。因此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在没有见证人见证和签字的情况下,这份遗嘱的效力就无法得到保障,属于无效遗嘱。

“南通中院近期在梳理近年来我市法院审理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发现,类似的遗嘱被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主要是因为遗嘱订立不够规范。”曹法官表示,因此南通中院近日在官方微信“通法有‘方’”普法栏目中以一起遗产继承案件为例,目的就是为了介绍遗嘱人如何留下具备法律效力的遗嘱。

老人生活可获保障,母亲如构成遗弃将丧失继承权

以一般人的观念来看,对于这一结果存在质疑无可厚非。那么,对于这一案例中的情况,李先生的爷爷、奶奶抚养孙子长大的付出能否获得应有的回报,两位老人的晚年生活能否获得保障呢?曹法官表示,答案是肯定的。

曹法官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为了避免受扶养人因为扶养人的去世而生活境况恶化,《民法典》确立了发挥遗产扶养功能的原则,赋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一方面,李先生的爷爷、奶奶因并非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原因不能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但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这也符合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相关权益,促进家庭及社会的和谐稳定。”曹法官表示,另一方面,李先生的爷爷、奶奶在其年幼时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以分得和较多扶养相匹配的适当遗产,这也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老人、扶残济困等传统美德的肯定和鼓励。

至于“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数额,应当根据受扶养的情况、扶养人扶养时间长短、扶养方式,以及遗产状况和继承人的情况等综合判断。

此外需要注意的事,如果李先生的母亲被认定对李先生构成遗弃,那么根据《民法典》其母亲将丧失继承权。在该种情况下,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爷爷、奶奶可以取得继承权。

法官提醒:订立有效遗嘱需注意这些问题……

那么,结合这一案例来看,李先生如何订立遗嘱才是有效的呢?

曹法官介绍,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及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时,都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对于遗嘱见证人的条件,《民法典》第1140条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其次,根据《民法典》规定,不管是打印遗嘱还是自书遗嘱,都需要遗嘱人亲笔签名。曹法官表示,仅仅按指印或盖章的方式不能符合遗嘱要件。印章具有可复制性,指印虽具有身份识别的唯一性,但在遗嘱人无意识的情况下,也存在被强按的可能,同时鉴定上也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印章和指印并不完全可靠。

曹法官提醒,需要注意的是,打印遗嘱的签名要求更加严格,需要遗嘱人和两个以上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进行签名,而这往往容易被当事人所忽略。此外,这两种遗嘱方式都必须完整注明年、月、日,如果注明的日期不具体的,遗嘱也不能生效。

她表示,根据《民法典》,自然人设立遗嘱,包含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订立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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