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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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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多数工作人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教授和公、检、法的离退休人员组成的法律顾问团,为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保驾护航,并成立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专业代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

服务领域:法律顾问、经济纠纷、 民事纠纷:工程建筑、房地产、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物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商事仲裁、侵权、医疗、疑难诉讼、保险索赔、交通事故等。 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证券、期货、现货、基金。 金融、PE/VC投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主板、创业板IPO 国际贸易和信用证合同纠纷、涉外贸易。刑事辩护、代为取保。行政诉讼。组织法学专家咨询论证。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为了解决人民没钱打不起官司,和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有资产人担保的情况下,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律师出去办案的交通食宿费必须先交)。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的规定以合同为准。



        合同纠纷律师

实质性变更是否被接受,应从合同订立全过程考虑

  ——合同订立是一个过程。期间,一方当事人实质性变更是否导致最终合同成立,应就完整的合同订立过程综合考虑。

  标签:合同效力|合同生效|继续履行|新要约

  案情简介:2008年6月,实业公司向器具公司发出采购单,载明采购价值20万余元的连接件,器具公司对采购订单加注批注后回传给实业公司,该批注对供货日期和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同年8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器具公司根据实业公司订单,已从国外进货,器具公司先发货60%,余下40%物品“实业公司希望能在一年内负责向器具公司支付货款,消耗掉库存”。2009年7月,实业公司明确表示库存未消耗完,告知器具公司将剩余物品转售其他客户。器具公司诉请继续履行采购订单并支付余下货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实业公司向器具公司发出的采购订单构成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器具公司对实业公司采购订单加注批注后回传给实业公司,该批注对供货日期和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该变更应视为对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变更,构成新要约。合同订立是一个过程,通常要经几轮要约、反要约及最后承诺过程。器具公司虽进行实质性变更,但嗣后双方所签补充协议有效。依该协议,应认定双方对货物及价款并无异议,双方只是对履行期限及方式产生争议。②《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对于诉争40%物品,依补充协议约定并结合本案具体履行情况,实业公司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货款。之后至实业公司明确告知器具公司将剩余物品销售给其他客户前,实业公司一直在与器具公司协商,此期间并无不购买剩余40%物品的意思表示,器具公司对实业公司购买剩余物品一直处于期待状态。实业公司2009年明确告知器具公司将剩余物品转售其他客户,该行为构成违约。③在器具公司明确告知不同意解除合同情况下,实业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双方之间买卖合同仍合法有效,故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实业公司支付器具公司余下货款及利息。

实务要点:合同订立是一个过程,通常要经几轮要约、反要约及最后承诺过程。期间一方当事人实质性变更是否导致最终合同成立,应就完整的合同订立过程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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