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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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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多数工作人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教授和公、检、法的离退休人员组成的法律顾问团,为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保驾护航,并成立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专业代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

服务领域:法律顾问、经济纠纷、 民事纠纷:工程建筑、房地产、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物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商事仲裁、侵权、医疗、疑难诉讼、保险索赔、交通事故等。 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证券、期货、现货、基金。 金融、PE/VC投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主板、创业板IPO 国际贸易和信用证合同纠纷、涉外贸易。刑事辩护、代为取保。行政诉讼。组织法学专家咨询论证。

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为了解决人民没钱打不起官司,和花钱打不赢官司的后顾之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有资产人担保的情况下,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律师出去办案的交通食宿费必须先交)。先代理后收代理费的规定以合同为准。


   合同纠纷律师

2018年3月,上海AL软件服务股份公司(简称“AL公司”)与山东R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R公司”)签署了《ERP项目实施服务合同》,进行医药业务板块的ERP实施服务,合同总标的额386万元。在3月21日签署的《ERP项目工作说明书》中约定,“2018年9月1日,该系统上线”。

随即,AL公司指导双方进入项目启动,于当年的7月9日提交了相关蓝图未来业务流程。然而,由于R公司高层提出医药、医疗器械都实施ERP的项目需求,因此对业务流程迟迟不予确认。

于是,当年10月,两方高层重启项目需求分析,AL公司再次提交新的需求基础上未来业务流程,R公司配合度并不够,迟至11月中旬未能确认。因此,为避免无谓的人工损失,AL公司书面告知后暂时撤离项目现场。

没想到,到了2019年,R公司多次要求AL公司技术人员返场,而AL公司则表示双方就新的项目需求签署补充协议,否则拒绝返场。

2020年6月,R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被告未能在约定的2018年9月1日保证系统上线,且以行动表示不再继续履行,故诉请:

1. 解除双方2018年签署的《ERP项目实施服务合同》;

2. 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给被告的236万元,支付违约金82万元;

3. 诉讼费被告承担。

在该案件中,首先面临的问题是:本案是适用《合同法》还是适用《民法典》关于技术合同纠纷的规定?原来,合同于2018年3月签订,也就是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前;而原告起诉是在2020年,《民法典》实施后,那么,该依据什么法律规定呢?

盖晓萍律师表示,在该案件中,双方之间的技术合同履行显然是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并持续到实施后,原告起诉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4日出台的《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规定(简称《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原告起诉时仍旧是援引的《合同法》规定。

等到案件开庭时,事情已经过去2年,真能还原全部真相吗?法律途径如何走?盖晓萍律师表示,在《民法典》第563条中,约定了法定解除几种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盖晓萍律师表示,《民法典》增加了兜底条款,增加了“不定期合同”的随时解除权,强调“合理期限之前”的通知义务。

最终,调解结果支持了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却并未支持要求被告返还136万的请求,相反,要求原告支付被告第二期的项目款96万元,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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